申请人甲、乙与A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二轮承包时未婚妇女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申请人甲、乙与A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二轮承包时未婚妇女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注:王海东作为首席仲裁员审理此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乙(注: 甲是乙的母亲,户口在一起;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A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关于土地承包纠纷一案简单情况如下:
申请人是A村五社长期居住人口,户口无迁移,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整份土地,但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整份土地被收回,只分得6分承包地,长期找到村里至今没有结果,根据XX市委文件长发1996年21号文件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原则上户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XX省2005年11号文件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分得6分承包地是不合理的,申请人属于以上二个文件规定范围之内理应分得整分之土地,申请人乙某是申请人甲的亲生女儿,理应在该村享有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待遇。请求仲裁委依法确认申请人甲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应享有整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待遇、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补分给申请人甲少分的4.575亩承包土地、要求确认申请人乙在该村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待遇
仲裁庭查明情况:
申请人甲是A村五社原始农业人口,属家里独生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在第一轮土地发包时,申请人甲得到了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甲承包到了0.06公顷土地。另查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村五社人均应承包土地面积为0.345公顷。再查明, 2011年申请人甲与非农业人口结婚,户口没有迁入到丈夫户口所在地,同年申请人甲生有一女乙,随母落户该村五社。
仲裁员观点:
申请人甲是该村五社原始农业人口,户口无迁移,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人乙2011年4月1日出生随母王某落户该村五社,因其母亲甲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申请人乙自出生并落户该村五社(为农业人口)时即取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于申请人请求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待遇的仲裁请求,本委认为,资产共享、权利共享、义务共担、成员平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特征,此点不容质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王某是该村五社农业人口,应当享有相应的承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