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否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
2011年王某(男)与赵某(女)登记结婚,2013生育一女王某某。同年购买市区一套商品房,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并以代理人身份代为申请登记,登记在女儿王某某名下。2015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赵某。王某认为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赵某认为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属于赠与孩子的,不能分割。
律师解答:
父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登记到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对此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虽未明确表示赠与,但是通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产权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以及监护人代为申请等情形,能够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受赠房屋系民法上的纯收益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对于纯获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在本案中,虽然王某和赵某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但不影响本案赠与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案的涉案房屋系王某和赵某赠与给王某某的,在其二人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