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是否可以上调?由业主共同决定!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小区物业直接一纸通知说“从某年某月起物业费上涨多少之类的”。有的也会先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达成上调物业管理费的一致意见。那么,物业企业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
其实,业主才是真正有权决定是否上调物业费的人。根据《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对该类事项的变更决定,应由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所以说,物业公司未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而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你有权拒绝缴纳相应提价部分!
案号(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025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依《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显属“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对该类事项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现有证据显然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上述要求,其仅凭与开发公司重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物业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月2.8元提高到6元,依据不足。判决物业公司返还詹某多收取的物业费2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