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达
姓名:肖建达 执业证号:12201201110187086
性别:男 民族:汉
政治面貌:党员 学历:本科
职称: 四级律师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主要荣誉及社会职务:无
承办过的部分案例简介:
2011年8月12日7时8分,梅某在通过某公铁立交桥东侧小路上班,在通过铁路道口时,由于正在接电话,精力分散,没有注意到列车驶来,结果被4238次列车撞到身亡。2011年9月2日,沈阳铁路局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下达了02b20110301号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损失由梅某自行承担。律师在接到本案咨询后,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铁路部门是不能完全免责的,梅某家属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肖建达律师根据掌握的情况,2012年5月1日起,吉林省高院将接管省内的铁路运输法院,5月1日前,铁路运输法院还归铁路部门行政管辖,此时段后立案,可减小本案的其它影响,并且在8月份立案,能适用上新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会适当增加。因此在8月份,梅某家属按照律师的诉讼方案在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被告沈阳铁路局,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25万余元。吉林铁路运输的法官对本案很为重视,亲自到案发现场进行查勘。开庭后,被告方举出了一系列免责的证据,被代理律师一一批驳,从被告提出的列车行驶数据上,律师提出,应该认定始发列车司机存在瞭望不周,采取措施不当,被告又举出了铁道部制订的铁路封闭条件,认为只有在时速超过120公里的地段才能封闭道路,原告律师针锋相对的提出,被告提出的只是必须要封闭的条件,而不是不达到这一条件就不能封闭,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在本案的事发地段,人流密集,居民众多,隐患极大,应该予以封闭管理。本案后经法庭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46000元,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下发了(2012)吉铁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调解结案。本案是为数不多的,利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胜诉的案件,原告方对案件结果很是满意,是一起经典的和有代表性的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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