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立抵押房屋的执行问题

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会遇到必须以设定抵押的房屋(例如在银行按揭贷款买房而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作为申请查封和执行对象的情况。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否可以查封和执行,成为越来越多债权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因此,对于设立抵押权在先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是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只要在拍卖、变卖时将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即可。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是吉林省律师界第一家专门从事代理执行业务的部门,专业代理当事人办理各类涉及执行的业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宜;
  4、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借贷、设立债权行为;
  5、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和解行为,以及方案的拟定和文书制作;
  6、诉前、仲裁前、诉中、仲裁中财产的保全;
  7、经济活动中涉及财产的保护(保全)、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8、提出或代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涉及执行财产的确权;
  9、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办理刊登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10、其他与执行相关的法律事务。

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会采用多种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胜诉,促进司法裁判的履行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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