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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孙柏松律师应邀参加吉林大学法学院“控辩审三方论坛”2017年6月21日晚,我所孙柏松律师应邀参加吉林大学法学院“控辩审三方论坛”,本次论坛主题为“从贾敬龙案看自首的证明与认定”。 论坛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副教授主持,助理研究员贾志强博士进行点评。吉林大学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部分实务人士参加了此次活动。 本期论坛围绕“从贾敬龙案看自首的证明与认定”这一中心论题,主要就自首的法律要件及自首的证明主体、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进行讨论。 对于自首构成要件,关世辉警官从《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讲起,介绍了自首的功能和目的,结合贾敬龙案着重分析了自首的时间要素,主张自首只能在犯罪之后,在犯罪之前不存在自首。邱扬检察官分析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法律要件,结合贾敬龙案重点分析了“视为自动投案”的不同情形,对“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讲解十分充分。我所孙柏松律师认为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认罪、降低司法成本,结合贾敬龙案谈到虽在犯罪之前编辑短信,该短信仅能证明其在犯罪之前有自首的意愿,但并无法证明其在犯罪之后实施了自首行为。王旭东庭长认为,自首认定要将自首意愿和自首行为两方面相结合考虑,其阐述了我国自首制度的发展演变,认为总体发展趋势是自首认定标准逐渐从宽。 对于自首的证明问题,孙柏松律师认为,由于控诉方掌握着案件绝大多数证据材料和全部卷宗资料,自首的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检察官应依据其客观公正职责查明是否存在自首等从宽量刑情节。但是,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辩护方提出被告人存在自首的主张,而控诉方拒绝提供自首证据的情形。关世辉警官认为,在现行公安机关考评机制下,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与被动到案对于办案侦查人员存在不同的考核价值和意义,侦查人员出具自首证明材料的积极性存在差别。邱扬检察官认为,自首的证明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对于“自动投案”的证明通常是由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材料进行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并不能完全归纳到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中,实践中通常不将其进行证据归类。王旭东庭长也认为,自首的举证责任应由控诉方承担,辩护方提出存在自首的主张时,其应提出自首的线索,由法庭对是否存在自首展开调查。在自首证明上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在论坛进行过程中,闵春雷教授和与会嘉宾就自首、认罪、悔罪、死刑、量刑程序等问题进行了互动讨论。各位嘉宾发表观点后,在场同学、实务界人士对一些疑问进行了提问,各位嘉宾都给予了充分解答,现场学术氛围十分浓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