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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波主任为民建女会员解析《反家庭暴力法》我所张树波主任作为民建长春市委法制委员会主任,受民建市委员妇女委员会的邀请,于3月4日为民建女性朋友解析《反家庭暴力法》的要点。 立法背景: 根据中国妇联抽样调查,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一背景下,将家庭暴力纳入有效的法律干预之下,刻不容缓。之前我国法规对家庭暴力的干预仍零散的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殊为必要。 关于家庭暴力 1、适用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如:同居关系、保姆 2、什么是家庭暴力 明显的暴力: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精神暴力: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强制报告义务 1)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告诫制度 1)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2)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 3)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紧急庇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紧急庇护,并且从法律上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1、紧急庇护制度 紧急庇护: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庇护场所: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2、人身保护令 禁止的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执行机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有权申请的人:受害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遭遇家庭暴力怎么办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投诉、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报案、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留好证据 投诉、反映、求助、报案记录 物品、就诊的证明、病历等 。 4、及时维权并妥善化解矛盾 1)权利有时效、维权应当及时; 2)矛盾需在日常生活中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