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邀请函:“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和基金备案指导”主题沙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以下简称《公告》),继陆续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后,再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做出了新的规定,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要求限期内实发产品、加强信息报送、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至少2人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等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此举将有效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合法合规经营,促使中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自2016年2月5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登记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在首次备案基金产品时均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时,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团队(以下简称“常春律师”)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进行了深入剖析与解读,能够为贵公司正确应对新政策、合法合规备案、健康稳健发展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咨询电话:18943103526,张树波主任 联系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 另外,常春律师将于3月中旬举办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和基金备案指导”主题沙龙,为基金管理人全面分析应对政策变化的具体措施,共同探讨新政策下私募基金行业的机遇与发展。 报名方式:于2016年3月7日前将您的姓名、单位/公司、职务、手机、微信号及邮箱的信息发送邮件至我们,我们将于主题沙龙前2日内与您联系。 注:参加人员仅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风控负责人,人数限制20人。 联系人:张影律师 电话:18686531506/18186881808 邮箱:109092373@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