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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春律师每周做客《城市晚报》

为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常春律师们与各大媒体建立合作关系,扩展了服务渠道,让更多的人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所张文利律师、石静律师、刘海龙律师长期做客城市晚报的《法律在线》栏目,对现场咨询的疑问,逐一进行解答。针对具体案件,从律师的角度给予建议。

(上图为张文利律师接受咨询)

事件分析:33岁的A经过笔试及面试后,于2014年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A到岗后,按照单位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中填写了“未婚”。2015年5月上旬,A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其实,A在入职之前已经结婚了。但想到自己来单位时间不长,所以就没敢向单位吐露自己怀孕的事。后来被单位领导知道了此事。单位领导以其入职时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与A解除合同。A想知道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张文利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有知情权,不过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情况下,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本案中,A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隐瞒了婚姻状况,但并未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况且在劳动合同中,也未提到未婚是录取的前提条件(即使提到也无效)。因此,A在该起纠纷中,不存在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上图为石静律师接受咨询)

事件分析:甲没有固定工作,为了养家糊口便开始坐上了小生意。2014年甲生意上需要一批资金周转,便办理了大额信用卡并套现9.7万元,开始每月定期如数还上,2015年1月,因生意亏损,小周没有按期还款,并经过银行多次催要后仍不能还上,后银行报警,甲被依法拘留。并于2015年7月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他想知道,为什么还不上信用卡会被判刑?

石律师点评: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具体的定罪标准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依法构成《刑法》上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上图为刘海龙律师接受咨询)

事件分析:2015年年初,被告王某驾驶小汽车与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某地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弃车逃逸,李某及其车上4人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李某车上4人无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车辆在C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某车上四人将王某、王某驾驶的小汽车车主宋某、李某、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法院支持了4人的主张,判决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人的医疗费等损失,在商业险保额内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的4人的医疗费。

刘海龙律师点评:本案中车主与保险公司在签订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约定:投保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逃逸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先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顾名思义,目的是保护第三者利益,确保第三者得到赔偿而设立的。商业三者险保证的就是一种责任风险,保险人的义务就是为投保人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责任买单,交通事故发生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便从或然转变成应然。如果因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而免除其对第三者的义务,是不公平的,违反了设立商业三者险的初衷和目的。

根据合同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有效,但是只限于二者之间,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据此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其拥有保护自己利益的理由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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