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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部】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8条第2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中规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在实践中,对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来说,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准否由执行法院决定,不需要征求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不存在参与分配异议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问题。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是吉林省律师界第一家专门从事代理执行业务的部门,专业代理当事人办理各类涉及执行的业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宜; 4、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借贷、设立债权行为; 5、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和解行为,以及方案的拟定和文书制作; 6、诉前、仲裁前、诉中、仲裁中财产的保全; 7、经济活动中涉及财产的保护(保全)、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8、提出或代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涉及执行财产的确权; 9、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办理刊登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10、其他与执行相关的法律事务。 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会采用多种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胜诉,促进司法裁判的履行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常春律师所咨询热线:0431-86752675 办公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 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账号:changchunlv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