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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部】“仅有一套房产”能够强制执行吗?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一套房产的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关注和热议,随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2015年5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上述规定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是吉林省律师界第一家专门从事代理执行业务的部门,专业代理当事人办理各类涉及执行的业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会采用多种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胜诉,促进司法裁判的履行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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