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中财产保全期限的“1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对执行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 (一)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的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 (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可见,《民诉法新司法解释》不仅延长了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期限,也延长了二次申请续保期限,这样更加有利于方便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充分维护其权益,也加大了对被执行人打击力度,以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是吉林省律师界第一家专门从事代理执行业务的部门,专业代理当事人办理各类涉及执行的业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会采用多种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胜诉,促进司法裁判的履行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常春律师所咨询热线:0431-86752675 办公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585号。 更多信息敬请关注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账号:changchunlvshi,或者点击上角的“常春律师”后关注,也可以扫描二微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