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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限制的事哪些“高”

限制高消费这一举措是指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规定,如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是吉林省律师界第一家专门从事代理执行业务的部门,专业代理当事人办理各类涉及执行的业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宜;
4、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借贷、设立债权行为;
5、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和解行为,以及方案的拟定和文书制作;
6、诉前、仲裁前、诉中、仲裁中财产的保全;
7、经济活动中涉及财产的保护(保全)、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8、提出或代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涉及执行财产的确权;
9、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办理刊登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10、其他与执行相关的法律事务。

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会采用多种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胜诉,促进司法裁判的履行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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