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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业务部】财产申报制度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打击诚信缺失的行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财产申报制度并非对被执行人只有害而无益,如执行实践中有些被执行人可能会主动向法院申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并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这样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法院实现一些他们自己难以实现的债权,同时也解决了一些债务问题,法院此时相当于处理了一个三角债问题。因此并非所有的被执行人都对财产申报制度持反对态度,法院在加强督促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作适当的引导。 

执行法院应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应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此处要求报告的是动态的财产情况,是指在此期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即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其取得或处分了多少财产,具体财产项目以及如何取得和处分等等。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有申报财产的义务。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从申报前提、申报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是吉林省律师界第一家专门从事代理执行业务的部门,专业代理当事人办理各类涉及执行的业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宜;

4、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借贷、设立债权行为;

5、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和解行为,以及方案的拟定和文书制作;

6、诉前、仲裁前、诉中、仲裁中财产的保全;

7、经济活动中涉及财产的保护(保全)、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8、提出或代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涉及执行财产的确权;

9、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办理刊登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10、其他与执行相关的法律事务。

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会采用多种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胜诉,促进司法裁判的履行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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