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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系列妨害执行措施中,司法拘留可谓是一项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拘留措施的适用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威慑作用,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现就拘留措施的适用条件、拘留时间限制、拘留次数这三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做以下探讨: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办理:(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觖书和支付令的。

这一规定是我国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适用拘留措施的直接法律规定。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3、按照法律理论和司法惯例推断,对同一违法行为一般不重复评价,即同一违法行为一般只给予一次司法拘留。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不同的违法情节,可给予多次司法拘留,如转移法院查封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殴打执行人员,则根据法律规定可分别予以司法拘留。

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是吉林省律师界第一家专门从事代理执行业务的部门,专业代理当事人办理各类涉及执行的业务,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宜;

4、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借贷、设立债权行为;

5、涉及强制执行内容的调解、和解行为,以及方案的拟定和文书制作;

6、诉前、仲裁前、诉中、仲裁中财产的保全;

7、经济活动中涉及财产的保护(保全)、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8、提出或代理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涉及执行财产的确权;

9、协助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办理刊登被执行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10、其他与执行相关的法律事务。

执行业务部的律师,会采用多种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胜诉,促进司法裁判的履行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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